首页 新闻

中国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结婚和离婚不再需要户口簿

【本报综合讯】《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13日在中国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媒体梳理指出,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根据草案,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并取消了地域管辖。同时,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一对新人手持结婚证拍照留念。(图片来源:中新社资料图)

北京《新京报》报道,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布的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现有需出示户口簿该项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

最新草案还取消了地域管辖,第七条明确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三条明确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

草案中还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机构收到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次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指出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构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当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给离婚证。

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此次修订草案出炉后引起中国网民热议,“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及“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等关键词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排行榜。

《北京青年报》评论指出,中国婚姻登记正在一步步摆脱“常住户口地”或“户籍地”的束缚,构建一种各地“自由办”的法定机制,这种改变赋予了婚姻自由新的内涵。(完)

分享到:

「亚省时报」电子版